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一、 基本规定
1、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: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、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2、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另有规定外,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不得重复扣除。
二、 工资、薪金及基本保险
1、 工资薪金: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、薪金支出,准予扣除。包括基本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、年终加薪、加班工资,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。
2、 基本保险: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准予扣除。
3、 补充保险: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、补充医疗保险费,在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,准予扣除。
三、 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
1、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,准予扣除。
2、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,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。
四、“三项”经费
1、职工福利费: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14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2、工会经费: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2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3、职工教育经费: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2.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五、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及劳保支出
1、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%。
2、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3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,准予扣除。
六、财产保险及固定资产租赁费
1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,按照以下方法扣除:
(1)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,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;
(2)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,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,分期扣除。
七、非居民企业经营费用
1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,就其中国境外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、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,能够提供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、定额、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,并合理分摊的,准予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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